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丹麦养殖户通过合作社模式,达成养殖+屠宰全产业链的利益共同体

丹麦养殖户通过合作社模式,达成养殖+屠宰全产业链的利益共同体

分享
+
下载
+
数据
丹麦养殖户通过合作社模式,达成养殖+屠宰全产业链的利益共同体
数据
© 2026 万闻数据
数据来源: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丹麦养猪和屠宰联合会
最近更新: 2024-09-02
补充说明:1、E表示预测数据;2、*表示估计数据;

数据描述

欧盟生猪产业由于自然资源条件限制了大型规模化养殖发展,因此其创新性地发展了合作社模式,将个体家庭农场有机联结为组织化程度更高的合作社,从而使得多个农场能形成联盟,共享大规模生产集体的优势与资源。丹麦屠宰合作社就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从丹麦猪肉产业发展来看,19世纪养殖行业以家庭农场模式为主,但农场主作为单一个体在农产品销售市场上相对上下游私营企业处于较劣势地位,话语权较弱。为了与产业链其他环节的私营经销商开展竞争,1897年丹麦农场主们发起成立了第一家屠宰合作社,逐步实现了从养殖到肉制品加工的生猪全产业链经营,从而分享猪肉全产业链条的产品附加值。丹麦合作社体系下,农场主的组织化程度实现提升,商业需求与价值实现得到更有力地保障,其可以借助合作社平台向上游购买饲料等生产原料,或者向下游出售农产品,消除了中间商环节对最终利益的分成影响。

在屠宰合作社运营过程中,合作社归社员共同所有,与合作社有购销关系并接受交易合约的家庭农场都可申请成为合作社社员,社员占有的股份比例直接取决于其购销产品数量占全合作社的比例。合作社社员需要将生产的农产品全部出售交付给合作社,进行统一屠宰、加工,再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由此达成了养殖和屠宰的有效协同,同时农户也可以共享屠宰环节的产品附加值利润增厚。农户的收益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方面是日常结算,当交付生猪给合作社时,合作社一般会按高于市场均价的水平收购,并给合作农户提供额外津贴以确保生产;另一方面还会有年度分红,年末合作社进行年度盈余结算后,会将整体盈余按交易体量的比例再分配给合作社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