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04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之前,农村居民自有住房是按照每年2%进行提取折旧的,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是按照每年4%提取的;2004年之后,城镇调低2个百分点,农村调高1个百分点。就变成了:城镇居民按每年2%提取折旧,农村居民按每年3%提取。这更符合现实环境,毕竟城镇居民住房建筑质量,要比农村地区的房屋质量更好一些——寿命平均是50年、33.3年。
但是显然该核算方法不能及时地反映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并且折旧的提取过于主观,折旧率使用线性函数不合乎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对每年的折旧实行平均分配等额提取亦存在一定争议。
而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产出则采用市场租金法计算。在新的经济核算标准下,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的服务产出将采用市场租金法进行核算。尽管城镇居民自有的住房并没有发生实际的租赁行为,缺乏实际的租赁价格,但仍需要参考周边同类型的租房市场来“虚拟出一个租金”,以纳入统计中,这也是一个逐步实行的过程。但是虑到除一二线城市外,大多数城镇房屋租赁市场不够发达,租赁住房占比较低,租金数据代表性较弱,仍然采用成本法核算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在租房市场不断完善、租金数据不断丰富的基础上,将探索使用租金法核算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
从国际比较得知,我国目前GDP中房地产业增加值在6%左右,明显存在低估,为了实现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价值估算对接中国2016年核算体系,我国在加快实施住房普查的相关内容,通过住房普查收集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住宅结构、质量、房龄、朝向等详细信息,为市场租金法核算结果的准确性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撑,从而提高我国自有住房服务价值核算的可靠性,提升中国GDP数据在国际上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