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债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其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所对应的公益性项目是否可产生收益。
特别地,对于新增专项债,法律法规要求其披露“一案两书”,即《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财务评价报告书》与《项目法律意见书》,以此对外披露项目的建设内容、财务状况、法律风险、实施效果等方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