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和非机构房东是最大的房屋供给方,1956年《住宅建设法》对自有住宅建设进行扶持,主要措施包括提供土地、提供贷款支持和利息补贴,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同与完全市场化的竞争不同,为了保护成本型租赁市场的发展,德国采取了独特的租金管理制度,鼓励住房合作社的运营,同时通过对租客权益的保障以及房屋质量的严格监管来推行保有权中立,以维持租房市场稳定,践行住房福利化的目标。德国在建立“单一制”租赁住房体系之初便采取政府积极干预以及政府与市场整合的方式,在保证租金稳定的同时,平衡租房质量供给并调动供给主体的积极性。
私营企业供给方主要包括私人住房公司、保险公司、信用机构、房地产信托基金及其他住房物业机构,以市场价租给租户,赚取稳定的租金收益。住房合作社普遍存在于欧洲,具体模式是集中建房持有,低价租给社员使用。房屋所有权归合作社,社员就有终身居住权,且居住权可继承。若期间退出、搬迁,合作社将退还此前所有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