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二十条”在总述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时,按照数据相关权益归属的不同,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三大类型;并将数据产权分置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
不同数据类型视角:我们认为公共数据的责任主体相对明确,各地积极探索开放及授权运营,成果进展相对较快。企业数据来源种类丰富,我们认为数据资源的入表有望推动企业数据价值的进一步展现,但目前理论上确权、评估难点仍未完全解决,实践层面也有待细则标准或行业共识的进一步形成和规范。个人数据由于涉及更复杂的隐私、伦理问题,我们认为,现阶段或多以规范相关采集行为、保护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为主要命题,并推动探索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相关技术。
►公共数据:结合各地公共数据相关管理办法和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的《公共数据运营模式研究报告》,公共数据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而企业在经营公共服务性质业务时收集、产生的关乎公共利益的数据,其是否属于公共数据仍存争议。“数据二十条”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其中,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并探索用于产业、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其中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
►企业数据:根据中国信通院的《数据要素白皮书(2023)》,企业数据可以分为:1)企业自行采集、记录客观现象所得到的数据;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与用户的交互记录所得到的数据;3)企业基于已产生的数据,在赋予数据全新价值过程(如分析加工)中得到的数据。“数据二十条”指出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