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从目前来看,不同基金管理人对于ESG投资策略的认知程度、实践积极性以及投后产生的环境、社会效益存在较大差异,不仅如此,多数国家和地区也没有设定对于基金层面相对统一的ESG信息披露规范。因此,从基金投资者的角度,需要构建一个相对公允的评价标准,用于横向比较基金管理人的ESG管理能力。
基金ESG评价质量提升高度依赖可信度高、一致性高的ESG披露数据作为基础。目前欧盟市场和中国香港市场在构建ESG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方面走在前沿,也为两地市场的ESG基金评价生态构建了良好的数据基础。
►《可持续金融披露规则》(SFDR)要求基金管理人定期披露被投资公司的ESG关键负面指标(PAIs)并根据ESG的整合程度对基金产品分为三类,其中,“条款6”基金为非ESG基金,“条款8”基金指的是将ESG因素纳入投资筛选流程的“浅绿”基金,“条款9”则是以环境、社会作为投资主要目标的“深绿”基金;
►《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EU Taxonomy,以下简称《欧盟分类方案》)依据技术中立(Technology Neutral)的原则,定义了相应的科学指标或阈值,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目录制定的科学指标体系对所投资资产端的ESG指标进行分步骤测试、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