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发„2014‟43号首次提及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其中一般债务包含一般债券、外债转贷和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包含专项债券和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一般债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其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所对应的公益性项目是否可产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