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与主体来看,如前所述,交易所是数据确权的审批登记方和数据交易的平台搭建方,而第三方数商则参与剩下的数据定价、数据交付、以及数据确权和数据交易中的其他增值服务。
针对数据权属问题,目前国内尚未形成明确法律规定,现有政策或文件对数据确权的表述呈现框架性和方向性(如《数据二十条》提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产权分置制度,“数字中国”规划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但未有具体立法落地。事实上,数据确权问题影响和制约的不仅是数据流通环节,还包括数据资产入表。
《数据二十条》提出三权分置相对弱化“所有权”概念,鼓励各地积极试点。《数据二十条》中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按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各参与方所享有权利的不同,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其中并未提到数据所有权概念。我们认为,“确权难”的本质原因在于信息主体和数据主体的不一致,导致数据所有权在信息主体和数据主体之间存在模糊,如果将确认数据的所有权规定作为数据流通的必要前提,反而可能制约了数据流通的发展。国家选择转换思路,淡化数据所有权,转而关注数据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数据产业链相关环节,将确权的范畴更多聚焦在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权等与数据产业链相关性更高的权利,则更有利于推动数据流通的快速发展。《数据二十条》中提出的确权授权机制的建立,也进一步减少了数据流通的阻碍。